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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与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715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5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