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12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20-07-20
案件名称
葛秀娟与徐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葛秀娟;徐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葛秀娟,女,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徐浪,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葛秀娟与徐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秀娟与被执行人徐浪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1222执147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