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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江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林某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原审被告:陈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上诉人江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某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江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