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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54号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做出的深宝劳仲松岗庭(案)字(2009)100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广××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广××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