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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大亮与洪良、周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亮,洪良,周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张大亮。委托代理人:鲍普扬。被告:洪良。被告:周国娟。原告张大亮为与被告洪良、周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大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普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良、周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大亮起诉称:2008年5月4日,洪良因经营需要向张大亮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08年6月4日前还清,如逾期还款,洪良支付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及诉讼金额5%的律师代理费等,协议经洪良签字后,即确认已取得该借款。上述借款发生于洪良与周国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张大亮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洪良、周国娟返还借款50000元。二、洪良、周国娟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洪良、周国娟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洪良、周国娟承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亮变更诉讼请求为:一、洪良返还借款50000元。二、洪良支付违约金10000元(按欠款总额50000元的20%计算)。三、洪良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周国娟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洪良承担,周国娟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大亮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一份,用以证明洪良向张大亮借款5万元,借期自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6月4日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借款发生在洪良与周国娟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张大亮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4、(2009)杭余民初字第294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以证明洪良、周国娟于200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被告洪良、周国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张大亮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张大亮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张大亮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外,还认定:洪良、周国娟于2005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29日离婚。另认定:张大亮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张大亮与洪良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大亮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洪良未依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张大亮的相应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大亮主张该笔借款发生在洪良、周国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洪良、周国娟的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洪良的借款即为洪良、周国娟共同意思表示,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无过失注意义务,该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洪良的个人债务。张大亮要求周国娟对洪良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大亮借款50000元;二、被告洪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大亮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洪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大亮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大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被告洪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俞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