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民终12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雷月明、东莞市群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雷月明;东莞市群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仕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2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月明,男,畲族,1964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遂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群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和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2421397U。法定代表人廖国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陈文芳,均系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仕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石马径社区君新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776207。法定代表人雷月明。上诉人雷月明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群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仕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雷月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月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映 清审判员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