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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宏天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银厦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宏天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银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台州市宏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洪村。法定代表人:王菊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银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后洋。法定代表人:卢琴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宏天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银厦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宏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宏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