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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众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新众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孝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法定代表人:胡林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亿文,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众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谷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君晶,系该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XX里16号,公民身份号码:××022。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众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众亚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中源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