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东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与宁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宁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东民初字第990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宁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大楼××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宁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甲于2010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甲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0元,由原告郑甲负担。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顾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