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史某。被告刘某,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因原告已预交3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