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桥东33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祁良法,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亿恒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建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