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一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岳世荷与樊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岳世荷被执行人:樊秀兰岳世荷与樊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世荷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世荷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建 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