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岳世荷与樊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岳世荷被执行人:樊秀兰岳世荷与樊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世荷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世荷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建 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