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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滨、陈学初与朱塑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滨,陈学初,朱塑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04号原告陈滨,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中路197-1幢3单元201室。原告陈学初,男,193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大凌云巷3号2单元402室。被告朱塑进,经商,市义亭镇西田村1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滨、陈学初与被告朱塑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滨、陈学初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滨、陈学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滨、陈学初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