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杭、徐李奕能与赵中明、毛和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杭,徐李奕能,赵中明,毛和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徐杭(又系原告徐李奕能法定代理人)。原告:徐李奕能。被告:赵中明。被告:毛和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滨四区28号(人民检察院办公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8565079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杭、徐李奕能诉被告赵中明、毛和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杭、徐李奕能撤回对被告赵中明、毛和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6元,减半交纳4,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