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与章秀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章秀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743号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被告章秀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秀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原告章秀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1元,由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