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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韩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秀兰,王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江侠,涡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秀兰与被上诉人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韩秀兰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韩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