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金兰与韩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秀兰,王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江侠,涡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秀兰与被上诉人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韩秀兰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韩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