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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20-07-20

案件名称

何春兰、李学军等与胡亚春、胡亚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春兰;李学军;李学明;胡亚春;胡亚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何春兰,女,汉族,1957年1月7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军,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申请执行人:李学明,男,汉族,1978年8月22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胡亚春,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胡亚斌,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执行何春兰、李学军、李学明与胡亚春、胡亚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春兰、李学军、李学明与被执行人胡亚春、胡亚斌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1222执217号的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