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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陈××、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董××,浙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陈××、董××、浙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张×、单××。被告:陈××。被告:董××。被告:浙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陈××、董××、浙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36.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