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沈瑾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瑾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瑾。因本案于2010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瑾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孙军,被告人沈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沈瑾在位于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1、53号富欣大厦801室的杭州互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一职。期间,被告人沈瑾利用经手收取客户的房产交易税费款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等方式,截留公司收取客户的税费款,共侵吞公司税费款共计人民币652272元,用于归还赌债和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沈瑾家属退赔人民币5万元,现已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房产交易收款单、现金交款单、税费进账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单、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曹某、徐某、翁某、赵某、王某、沈某甲、傅某、沈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瑾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人民币5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602272元责令被告人沈瑾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