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787号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告:杭州××××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高尔夫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蒋明审判员潘蔚人民陪审员 韩峰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登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