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锡勇。委托代理人:高向阳。委托代理人:王奇。被告: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曰江。委托代理人:王平。原告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副食品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副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向阳、王奇,被告好又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土副食品公司诉称,2008年12月期间,依约向好又多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15084.09元的液态奶,扣减商务网费150元,好又多公司至今尚欠货款14934.09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好又多公司支付货款14934.09元及双倍利息损失3230.24元(按每日万分之四点二计至2010年6月7日,此后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好又多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发生过买卖关系,至今尚未结束。好又多公司欠土副食品公司货款14934.09元,扣除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计18个月商务网费2700元,实际欠款为12234.09元。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土副食品公司也未向其主张过,因此,土副食品公司要求支付双倍利息,依据不足,故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土副食品公司提交证据如下:2008年12月8日、12月14日、12月21日送货单各一份及相应的12月9日和12月15日、12月22日验收单各一份、2009年1月5日增值税发票、09年1月6日增值税发票及对帐单查询明细单、付款通知书。证明土副食品公司与好又多公司之间发生价值人民币15084.09元的买卖关系,同时证明好又多公司未按付款通知书于2009年1月23日付款。被告好又多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好又多公司对土副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付款通知书中并未列明付款日期,增值税发票没有收到过,同时根据付款通知书可证明土副食品公司使用其商务网络应支付网上使用费每月为15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虽然好又多公司否认收到过增值税发票,鉴于好又多公司对土副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内容合法,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22日,土副食品公司依约向好又多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15084.09元的各类液态奶,并经好又多公司验收。2009年1月5日,土副食品公司向好又多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09年1月23日使用好又多公司商务网,根据付款通知书确认好又多公司已认可欠其货款15084.09元。由于好又多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土副食品公司与好又多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土副食品公司依约向好又多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好又多公司验收,嗣后,土副食品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又通过好又多公司商务网确认其欠土副食品公司货款15084.09元,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由于好又多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土副食品公司要求好又多公司支付扣除商务网费150元后余款14934.09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未明确双方之间的履行期限,因此,土副食品公司可随时向好又多公司主张其权利,故现土副食品公司要求好又多公司支付2009年1月7日至2010年6月7日的双倍利息损失3230.24元之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于2009年1月起已不发生液态奶买卖关系,故好又多公司要求土副食品公司承担2009年起至2010年6月的每月商务网费150元计2700元,并应从所欠货款中扣除之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4934.09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浙江省土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