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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边金禄与宣能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金禄,宣能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边金禄,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下岭脚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炼、周旭光,事务所律师。被告:宣能丰,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永良,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金禄与被告宣能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金禄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金禄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被告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金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依法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边金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