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边金禄与宣能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金禄,宣能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边金禄,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下岭脚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炼、周旭光,事务所律师。被告:宣能丰,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永良,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边金禄与被告宣能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金禄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金禄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被告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金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依法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边金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