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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单五一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五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五一,原系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0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智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五一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美萍、钱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五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五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6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了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单五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财物的数额基本无异议,但其辩解,起诉书指控收受杭荣林在2005年10月所送现金20000元、邱志昌现金1000元及在过年时收取的礼金、礼卡与其职务没有关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单五一收受杭荣林2005年所送现金20000元,收受邱志昌现金1000元,收受袁根兴送其儿子2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2、被告人单五一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单五一利用担任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天凝镇工业经济、统计、环保、工业区建设等工作中,为个体建筑工程承包人及其管辖企业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226600元。其中:1、2005年10月至2010年1月,个体建筑工程承包人杭荣林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承接、承建工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七次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2、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嘉善爱利绒业有限公司老板沈爱国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证件办理、项目审批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3、2005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个体建筑工程承包人袁根兴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承接、承建工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八次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4、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嘉兴驰博管桩有限公司老板钮建华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土地租赁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七次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5、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老板冯文学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土地租赁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六次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共计20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6、2006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嘉善凝峰水泥有限公司老板周凯林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五次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现金、嘉善东方大厦东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7、2007年1、2月,嘉善兴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老板戴贵兴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土地买卖、办证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家里送给单现金100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8、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嘉善明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老板周爱民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环保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两次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家里送给单现金共计10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9、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嘉善里泽构件有限公司老板沈联民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证件办理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三次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10、2010年春节前,嘉善天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老板董金福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土地买卖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现金50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11、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嘉善苏钢炉料有限公司老板蒋金荣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代价券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12、2010年春节前,嘉兴芸芸纺织有限公司老板顾国强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厂房建造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嘉善东方大厦东方卡四张,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13、2010年春节前,嘉善明伟植绒有限公司老板蒋加明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嘉善东方大厦东方卡四张,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14、2006年底,嘉兴市福舟植绒有限公司老板高连福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纠纷调解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路一店里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20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15、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老板沈永年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单五一现金共计2000元,被告人单五一均非法占为己有。16、2010年1月,嘉善明祥植绒有限公司老板周明祥为感谢被告人单五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照帮忙,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现金18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17、2009年1、2月,嘉兴市荣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老板邱志昌为在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单五一的关照帮忙,在被告人单五一的办公室里送给单现金1000元,被告人单五一非法占为己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226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单五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根兴、杭荣林、沈爱国、钮建华、戴贵兴、冯文学、周爱民、周凯林、沈联民、顾国强、蒋加明、邱志昌、周明祥、沈永年、蒋金荣、高连福、董金福证言,发票复印件,工程合同,工程布局图、造价单,工程完工验收报告表,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说明,往来款收据,建筑工程双包工程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协议书,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选举结果报告单、中共天凝镇委员会文件、三副班子会议记录,户籍证明,搜查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单五一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所送财物的目的都是因为被告人单五一是天凝镇副镇长,在各方面都要他的关照或希望在以后得到他的关照,故对被告人单五一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五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6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单五一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五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退赃款226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