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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沈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2010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1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伟、田晶出庭、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在2009年11月期间,冒名程嘉懿,通过QQ聊天方式搭识被害人吴某,声称自己是嘉兴刑警,取得了吴某的信任。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沈某来到杭州与吴某见面,随后二人一起入住杭州市汽车东站旁的一家旅馆。次日下午,被告人以欠朋友钱需要还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100元。随后,被告人沈某又以去九溪派出所办事为名,从被害人吴某处取得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佳能数码相机一只(经估价,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961元和3181元)。当晚19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杭州市上城区临湖宾馆为吴某开了一间钟点房后,又以自己未带手机为名,拿走了吴某齐乐牌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4元)。取得上述财物后,被告人沈某即逃回嘉兴。当晚21时许,被告人沈某将DELL笔记本电脑和佳能数码相机放在老三寄售行寄售,得款人民币3500元。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沈某再次冒充警察到杭州市与网友见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薛某、张某、卓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情况说明、寄存票、住宿登记单、聊天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