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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靖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宏与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靖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王宏,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所在地靖宇县濛江乡。法定代表人:王远辉,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孙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副场长,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宏与被告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买断”了龙泉镇程山村在被告施业区26林班内集体林地107亩的承包经营权。200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林地互换协议,被告用相同面积的国有林地换原告承包的集体林地,并将调换后的林地所有权性质进行调整。依协议,原、被告互换了林地,原告将林权执照交给被告,但是,被告却没有将换给原告的林地办理成集体林权证。被告不能办理的理由是该林地是国家重点公益林,不能改变用途,原告还找到被告主管单位县林业局,也表示无法解决。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互换的林地,并返还该地的林权执照。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林地的林照现在在被告场部保管,林地已经换完了,两块地现在都没有实际使用。被告与原告换地是基于被告的发展考虑,准备换了林地以后,集资经营,本场职工参股,但现在林业局不给原告办林照,被告也多次与林业局协商办这个事,但一直也没办成,被告也没办法。被告本意是不想把地再换回来的。被告的林地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告的林地是村集体林地。按国家政策这两块林地无法调整的,双方签订的换地协议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林地及林照应当返还,被告领导班子也决定要退还林地,但无法向职工交待,所以,被告意见是听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本案是林地互换引起的纠纷,《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公益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性质,……”原、被告互换林地违反了该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林地互换协议是无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宇县国营板石林场返还原告承包的龙泉镇程山村在被告施业区26林班内107亩林地和该林地的林权执照。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 索 森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