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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12号原告:丁××。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大佛路××号。法定代表人: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