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家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8号申请人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莫某某,女。申请人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25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字(2010)6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查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了被申请人莫某某因不服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4月25日作出的深龙劳仲案字(2010)69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高××家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久 祥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