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易鑫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鑫。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鑫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军,被告人易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易鑫至本市西湖区丰潭路亚洲城商铺一无名休闲店,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谭某乙的奥丁牌295型双卡双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易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证人谭某甲、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易鑫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