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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立与程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程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87号原告:张立,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阳,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诉被告程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张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