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马敏君与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君,沈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43号原告:马敏君。委托代理人:庞佳秩。被告:沈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君诉被告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永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君撤回对被告沈永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敏君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