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锦堂与蒋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锦堂,蒋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90号原告:沈锦堂。委托代理人:沈云秋。被告:蒋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锦堂与被告蒋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锦堂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锦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锦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沈锦堂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