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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诉陈锡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陈锡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付翠兰,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原告付雪兰,女,1968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付向群,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香,女,1980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陈锡桃,女,1951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显益,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原告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诉被告陈锡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撤回对被告陈锡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翠兰、付雪兰、付向群负担。审 判 长  田忠民审 判 员  曹华英人民陪审员  张衡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