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传龙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传龙,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919号原告:傅传龙。委托代理人:张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峰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79704)。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东,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传龙诉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传龙撤回对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