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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9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傅传龙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传龙,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919号原告:傅传龙。委托代理人:张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峰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79704)。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鲍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东,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传龙诉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传龙撤回对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