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与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民初字第400号原告: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都区××街道××行政村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665702-2。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被告:季某某。原告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告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厉子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章作添、丁莉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季某某在原告处租房后拖欠9个月的房租合计12150元,2009年1月19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约定在2009年年底前支付拖欠的房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共计12150元。被告季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欠条、当选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承租原告村委会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出具欠条对拖欠租金进行了结算,被告理应按照欠条约定,支付拖欠租金。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人民币121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季某某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市××都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丁莉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