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临安市××××木制品厂、余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临安市××××木制品厂,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223-1号原告:吕某某。被告:临安市××××木制品厂,住所地:临安市××××养。负责人:方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临安市××××木制品厂、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安市××××木制品厂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临安市××××木制品厂在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忠审 判 员  杨志庆人民陪审员  周慧芳二0一0年七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