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银霞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银霞,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43号原告毛银霞,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复兴村湖塘西8幢3号。被告陈伟,经商,大陈镇后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银霞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银霞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银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