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沈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起诉称:原告是从事包装材料生意的经营户。被告因经营所需一直向原告购买包装材料,从2007年8月28日至2008年8月8日,被告共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29571元的包装材料,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5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温岭市赛丰鞋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295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属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