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崇柯与苏志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崇柯,苏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陈崇柯。被执行人苏志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崇柯与被执行人苏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志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崇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7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0年1月19日,从2010年1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完毕��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9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对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崇柯发现被执行人苏志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成庚审 判 员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