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钏与苍南县恒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钏,苍南县恒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90号原告:李钏,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12245639,住平阳县闹村乡中村村。被告:苍南县恒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458-460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婉。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钏与被告苍南县恒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钏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成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