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二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好运汽车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好运汽车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343号原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13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王利斌,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好运汽车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北一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好运汽车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公交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朱保健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