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练杰英与金兰芬、葛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杰英,金兰芬,葛思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02号原告练杰英,百官街道广济北区16幢5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611014342x。被告金兰芬,百官街道凤鸣山庄5幢203室。身份代码:33022196408180063。被告葛思源,百官街道凤鸣山庄5幢2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203300017。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杰英与被告金兰芬、葛思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兰芬、葛思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练杰英撤回对被告金兰芬、葛思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校军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