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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与上海一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上海一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注册号:330206220029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模具路26号。诉讼代表人:孙宏雄,厂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一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9001317)。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嵩山村363号第六幢-1。法定代表人:王清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与被告上海一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元5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注册号:330206220029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模具路26号。诉讼代表人:孙宏雄,厂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一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9001317)。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嵩山村363号第六幢-1。法定代表人:王清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与被告上海一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得力防腐泵阀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元5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Ο一Ο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