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庆瑞与吴法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庆瑞,吴法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庆瑞,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渔沧村大渔沧*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法瑞,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金竹镇古楼村。上诉人林庆瑞为与被上诉人吴法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0)丽遂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庆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庆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汤丽军代理审判员 丁悦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