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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绍江与徐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江,徐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绍江。委托代理人: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江诉被告徐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