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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37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郑××。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吴××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