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玉彪与陈秀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彪,陈秀琴,包日敢,谢作平,张传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148号原告:肖玉彪,经商,现住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温州路***号。委托代理人:孙志云、陈忠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琴,县水头镇水头大道69号,系平阳县大自然采石矿场业主。委托代理人:温作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包日敢,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南路公路大楼405室。第三人:谢作平,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南路169号县粮管所宿舍,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曹门新村28幢201室。第三人:张传亮,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钱仓镇金钱路***号。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原告肖玉彪诉被告陈秀琴,第三人包日敢、谢作平、张传亮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7月13日,原告肖玉彪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玉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9元,减半收取2759.50元,由肖玉彪负担。审判员 方忠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顺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