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吴庆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吴庆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北路209号。诉讼代表人:朱祥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该行员工。被告:吴庆祥,上郑乡上郑村3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吴庆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付清欠款,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