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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尚茂与张建华、郭庆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尚茂,张建华,郭庆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5号原告:冯尚茂,农民,住临海市沿江镇下湾村54号。被告:张建华,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建设新村28号1单元202室。被告:郭庆,农民,州市椒江区东门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尚茂与被告张建华、郭庆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尚茂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尚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尚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尚茂负担。审判员  陈晓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