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步小林与张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华,步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步小林。委托代理人:张春峰、贾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利华与被上诉人步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一审中张利华收取诉讼文书及邮寄上诉状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张利华收取后将传票寄回,但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同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至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派出所调取其被陆勇等人扣留的证据并传证人吴某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利���提出其从武原派出所离开后被陆勇等人扣押并被迫写下借条,因此,公安机关关于其与陆勇等人经济纠纷的处理笔录并不能直接证实此后是否发生了扣押事实。二审中张利华申请证人出庭,又未提供证人的联系方式。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张利华本人不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张利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上诉事实难以查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张利华负担。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樊钢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