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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0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铁龙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山西铁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宁0105民初1339号原告: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被告:山西铁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铁龙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以申请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6元,减半实收8353元,由原告宁夏鑫东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宫胜利人民陪审员 柳发蓉人民陪审员 黎 静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江琴书记员 颜 丽   更多数据: